(2013)单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孔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单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某,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单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单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3)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专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某某于2012年10月,以33万元的价格购卖本村村民单某某已列入拆迁范围的一处房产,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生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2年11月,得知该房产评估价仅有20多万元后,找山东明泰置业公司总经理罗某某、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要求将购卖的单某某违章新建房屋,以老房子价格评估,以提高补偿标准,罗某某、林某某遭拒绝后,以使本村拆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给开发商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开发商增加补偿100766元。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园艺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房屋买卖协议书、补偿一览表、房屋征收复核修正单、补偿价值计算表、违章房屋配合拆迁补偿价值计算表、征收房屋估价结果书、搬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证人罗某某、林某某等证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使开发商的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相要挟,索取山东明泰置业公司钱财,数额较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某能自愿认罪,主动退还全部赃款,愿积极履行罚金刑。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克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曹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