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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龙、陈虎等与湖北省郧县柳陂镇金矿村村民委员会、湖北省郧县柳陂镇金矿村十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陈虎,陈凤,湖北省郧县柳陂镇金矿村村民委员会,湖北省郧县柳陂镇金矿村十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陈龙,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虎,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凤,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金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郧县柳陂镇金矿村。法定代表人王有良,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金矿村十二组,住所地:湖北省郧县柳陂镇金矿村**组。负责人李爱明,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陈龙、陈虎、陈凤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金矿村村民委员会、湖北省郧县柳陂镇金矿村十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8月3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金矿村十二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金矿村十二组拒不履行,本院于11月4日依法对其负责人李爱明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的决定,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金矿村十二组于当日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杰审 判 员  龚红奎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权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