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象山宏德水泥有限公司与陈永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宏德水泥有限公司,陈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2336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宏德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理人:冯静云,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永全。象山宏德水泥有限公司与陈永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永全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宏德水泥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永全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3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