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民初字第14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国胜与北京金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初字第14581号起诉人赵国胜,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崇文区x街*号居民,住该处。起诉人赵国胜向本院起诉称,起诉人在申请两限房过程中发现自己的名字被北京金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于2007年8月10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编号:XF67441),致使起诉人两限房申请被中止。实际上起诉人从未从北京金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过房屋,没有在上述买卖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综上,起诉人与北京金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为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虚假合同,特诉请法院判决该合同解除。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人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起诉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赵国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蕾审判员 屈敬贤审判员 贾满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姜宜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