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黄州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喻新元、贺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黄州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裕翔,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喻新元。被执行人贺晓红。本院在执行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喻新元、贺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喻新元、贺晓红长期下落不明也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2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振羽审判员 吴智华审判员 王金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