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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润肖、张艳丽与李翠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肖,张艳丽,李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张润肖,女,汉族,不识字,农民。申请执行人张艳丽,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李翠香,女,汉族,粗识字,农民。张润肖、张艳丽申请执行李翠香健康权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定李翠香应于2013年8月13日前给付张润肖、张艳丽赔偿款2527.30元,诉讼费30元。在限定期限内被告李翠香未履行,权利人张润肖、张艳丽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翠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限其履行案件款2527.30元,诉讼费30元,执行费50元,共计2607.30元,现李翠香已交付案件款、诉讼费、执行费2607.30元,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甄文渊执行员  时彦昌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