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隽利新与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隽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隽利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隽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822号原告:隽利新,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侯拥军,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隽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隽利新诉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隽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隽利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3元,由原告隽利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 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