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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塘少民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塘少民初字第0060号原告蒋某某,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炬波,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81年8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章泽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