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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865号原告贾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征杰审 判 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