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865号原告贾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征杰审 判 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