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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148号原告张某,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赵某,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单双虎二0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侯凤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