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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初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潘洪生与姜希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洪生,姜希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第1666号原告潘洪生,农民。被告姜希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洪生诉被告姜希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洪生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洪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洪生负担。审判员  解希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光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