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法民初字第03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紫苑广告有限与重庆家乐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紫苑广告有限公司,重庆家乐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3425号原告重庆紫苑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7318-X。法定代表人杜锦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军旗,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邱明哲,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家乐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白土坝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145390-1。法定代表人范雅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紫苑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家乐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紫苑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紫苑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紫苑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3元,减半交纳2366.5元,由原告重庆紫苑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明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