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河南天河农资有限公司与闻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河农资有限公司;闻魁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河南天河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少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从仁,睢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军镇,男,1985年11月25日生,住所地:睢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闻魁军,男,现年6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河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闻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天河农资有限公司以被告闻魁军已偿还货款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河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中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丁兴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