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委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德友、张彩霞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李德友,张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委字第9号申请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杰,男,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德友。被执行人张彩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制作的(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7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德友、张彩霞的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素林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