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执委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德友、张彩霞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李德友,张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委字第9号申请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杰,男,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德友。被执行人张彩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制作的(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7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德友、张彩霞的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素林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