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谢先峰、姜二玲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先峰,姜二玲,彭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谢先峰。申请执行人姜二玲。被执行人彭永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刑初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7日,以(2013)临罗执字第5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自然所有的鲁QX**号众泰汽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彭永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彭永德所有的鲁QX**号众泰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张宪树审判员 张广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宗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