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玉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叶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玉刑初字第8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2013年5月20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3)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加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间,被告人叶某为提升论坛中的权限从而能看到更多色情论坛的信息,以ylc28(世纪の萌)、萌の世界等账号在可公开游览的“萌の大陆”、“呦吧论坛”、“仙人居”等多个论坛上发布未满十四周岁儿童的淫秽色情图片和视频主题帖,并在“呦吧论坛”中的亚裔呦侽图室版块、视频管理版块担任版主负责版块中的色情淫秽信息帖子管理。至2013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期间,被告人叶某在“萌の大陆”论坛上发布淫秽情色图片和视频主题帖26个,在“呦吧论坛”发布淫秽色情图片和视频主题帖38个,在“仙人居”论坛发布淫秽色情图片和视频主题帖3个,在三个论坛上传图片总计7077张,视频168个。所有主题帖被点击数达51466次。经台州市公安局鉴定,其上传的图片和视频中属于淫秽物品的有图片3745张,视频116个。2013年5月20日中午,被告人叶某在玉环县玉城街道榴岛大道59号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扣押物品清单、论坛截图及账号登陆截图、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法制观念淡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影片、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某当庭认罪并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台式电脑机箱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苏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招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