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洪明军与陈江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明军,陈江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611号原告:洪明军。被告:陈江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明军与被告陈江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明军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明军撤回对被告陈江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6元,依法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洪明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