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王立美与王洪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美,王洪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王立美,女,1931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洪坤,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立美诉被告王洪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将原告原有的四间住房扒掉,在原告原有宅基地上又建了新房。被告应该给原告住房,但被告不愿意给原告住房。现原告要求恢复扒掉的原告的住房四间,或赔偿原告四间房的经济损失(按现价计算)。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应明确诉讼请求及不明确诉求请求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此后,原告仍不明确具体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立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