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32号原告林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北区。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庭外调解和好为,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晓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曾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