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石桂清、刘秀红与被告贾彭旺、郝利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桂清,刘秀红,贾彭旺,郝利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176号原告石桂清。原告刘秀红。被告贾彭旺,河北省武安市武安镇西长远村170号。被告郝利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桂清、刘秀红与被告贾彭旺、郝利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桂清、刘秀红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桂清、刘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桂清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