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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401号原告龚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