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番法民一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陈嘉键与何劲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键,何劲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番法民一初字第830号原告陈嘉键,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渐佳,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劲锵,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嘉键诉被告何劲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嘉键委托代理人陈渐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劲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得人民币5万元,并于2012年10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12年11月7日前一次性偿还全部款项,并约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还款或者支付利息。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为标准,从2012年10月8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3年7月7日,利息为9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何劲锵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8日被告何劲锵出具了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2%,于2012年11月7日前一次性还款。至今,被告未向原告还款及支付利息。本院认为:2012年10月8日被告何劲锵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确认该民间借贷合法、有效;被告逾期不还款,现原告提出起诉,被告应偿还该欠款及按双方约定合法借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劲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嘉键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10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本案诉讼费1836元(含受理费127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何劲锵负担。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区伟达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人民陪审员 黄雪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罗俊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