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心一、张素英与刘建崇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刘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367号原告刘某。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张某诉被告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张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张某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张某负担。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尧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