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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执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袁胜富与任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doc - 副本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胜富,任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字第227-1号申请执行人袁胜富,男,58岁,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任建平,男,52岁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船山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裁定书书,查封了任建平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房屋。现因被执行人任建平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建平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彭耀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