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山执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袁胜富与任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doc - 副本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胜富,任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字第227-1号申请执行人袁胜富,男,58岁,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任建平,男,52岁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船山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裁定书书,查封了任建平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房屋。现因被执行人任建平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建平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彭耀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