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路商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光、陈达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光,陈达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路商初字第1335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委托代理人:冯锡良。被告:许光。被告:陈达军。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光、陈达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冯锡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光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被告陈达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2012年7月3日,被告许光经被告陈达军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3年1月3日止;借款月利率为7.29‰,利息计收方法为按季结息;如借款人构成贷款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时止。次日,原告按约向被告许光指定账户发放了贷款。后被告许光于2013年1月10日、2013年1月12日、2013年3月13日、2013年5月31日共归还借款本金465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2902.35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后被告许光未予偿还余款本息,被告陈达军亦未代偿,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要求被告许光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2902.35元、合同期内利息315.9元、四笔逾期还款所欠的逾期利息424.1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52902.35元本金按月利率10.935‰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陈达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二、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许光经被告陈达军担保于2012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按约向被告许光指定账户发放了借款的事实。三、贷款账户流水明细一份,证明被告许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2902.35元、合同内利息315.90元、四笔逾期还款所欠的逾期利息424.1元的事实。两被告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反证。经开庭审理,被告许光、陈达军均未到庭应诉,且被告许光在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和举证材料期满后,被告陈达军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通知和举证材料期满后,均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应为有效。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成立保证借款合同关系,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许光尚欠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2902.3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要求被告许光还本付息,并要求被告陈达军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2902.35元、截至2013年1月3日止的利息315.9元及四笔逾期还款的逾期利息424.1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陈达军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被告许光负担,被告陈达军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审 判 长 陈丽红代理审判员 吴金燕人民陪审员 林普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一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