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12xx与xxx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杰,刘瑞光,刘瑞红,广州市电视台,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15号原告董杰。委托代理人李军,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瑞光,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刘瑞红,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广州市电视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管智坚。委托代理人邹征希,广东伯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深圳电视台大院。法定代表人陈君聪。上列原告诉被告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广州市电视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真情追踪》节目的拍摄、制作、播出均在广州市范围内,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此,应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真情追踪》节目引起的人格权侵权纠纷,节目的组织、策划、拍摄、制作、播出均在广州市,制作节目的被告在广州市,且原告要求调查在广州市电视台负责制作此节目的工作��员黄海清身份资料并追加为被告,为便于调查取证和审理,本案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州市电视台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华陪审员 梅 干 军陪审员 朱 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赖云清(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