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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亢世军诉被告亢星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世军,亢星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542号原告亢世军,男,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亢星,男,汉族,系原告儿子,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申边江,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亢世军诉亢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亢世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50元。审 判 长 冯 月代理审判员 贺 瑞人民陪审员 贺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