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开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李**,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经开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姜**,女,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李**,男,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官**,女,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姜**与被告李**、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00元,减半收取708.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董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