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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开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李**,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经开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姜**,女,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李**,男,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官**,女,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姜**与被告李**、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00元,减半收取708.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董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