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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熊跃青与梁丹、李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跃青,梁丹,李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382号原告熊跃青,女,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梁丹,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伟峰,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跃青诉被告梁丹、李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跃青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丹、李伟峰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宫维民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娄星区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熊跃青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梁丹、李伟峰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宫维民名下位于娄星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游 龙代理审判员  刘浩然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彭建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