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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二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玉鑫与李文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鑫,李文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466号原告赵玉鑫,女,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李文勇,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鑫诉被告李文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鑫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赵玉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