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二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玉鑫与李文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鑫,李文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466号原告赵玉鑫,女,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李文勇,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鑫诉被告李文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鑫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赵玉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