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邵雷、胡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邵雷,胡敏,肖胡伟,田晋,深圳格兰帝沙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321号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守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弋晖,男。委托代理人潘秀兰,女,汉族.被告邵雷,男,汉族.被告胡敏,女,汉族。被告肖胡伟,男,汉族。被告田晋,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生,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格兰帝沙发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民,男,汉族。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雷、胡敏、肖胡伟、田晋、深圳格兰帝沙发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格兰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弋晖,被告田晋委托代理人李军生,被告格兰帝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志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雷、胡敏、肖胡伟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金融办备案的小额贷款机构,上述被告于2012年4月18日向原告申请信用贷款200万元,并签订《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2%,月管理费0.5%,每月18日为固定还款日。贷款发放后,被告虽先后偿还部分款项,但仍出现逾期情况。经原告调查得知,被告经营出现了严重恶化,以现有情况无法清偿原告全部债权,严重影响到原告的债权安全。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68万元及逾期利息50400元(自2012年7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被告邵雷、胡敏、肖胡伟均未作答辩,未到庭。被告田晋辩称,1、原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被告田晋的签名及指印系伪造,被告田晋从未向原告申请贷款,亦未授权被告肖胡伟代为向原告申请贷款。2、案涉贷款发生于2012年,但被告田晋与被告肖胡伟已于2008年6月2日离异。被告格兰帝公司辩称,1、对原告诉请的本金数额不予认可,除原告诉称的还款之外,被告格兰帝公司还归还了部分款项,但现今找不到还款凭证;2、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过高。本院查明,2012年4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贷款用途为公司经营;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月计息,贷款月利率固定为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的,每月还款日后三个自然日为还款宽限期,不计收逾期利息,若超过宽限期仍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的,包括宽限期在内一并按应还款金额的日息千分之二计收逾期利息;贷款手续费按贷款金额2%计算,共计4万元,借款人需在发放贷款前全额支付;综合业务管理费每月按贷款金额0.5%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在每月还款日与贷款本息一并偿还;每月18日为固定还款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日,共分3期偿还;到帐款项或划扣所得款项按先前期后当期和先罚息、逾期利息、复利、滞纳金,后综合业务管理费,再利息,最后本金的顺序冲抵应偿还的欠款。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依约发放了该笔贷款。原告称,被告已归还了第一、二期应还本金、管理费及利息,第三期仅归还了利息和管理费,本金迄今仍未归还。另,《信用贷款合同》借款人签章处被告田晋的署名为“肖胡伟代田晋”,原告为证明被告田晋与被告肖胡伟系夫妻关系,且被告田晋授权被告肖胡伟办理案涉贷款事宜,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房地产证及户口本三份证据,授权委托书系被告田晋出具给被告肖胡伟,委托事宜为“办理与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事宜,借款金额200万元,并有权代表委托人在借款申请书、风险提示书、借款合同、借据等相关文件上签字”;户口本则载明被告肖胡伟系户号为的户主,而被告田晋与户主的关系为妻,该户口本登记日期为2004年5月14日。被告田晋认为,原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田晋”的签名及指印系伪造,并申请对该签名及指印进行司法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并依法作出鉴定结论,其中粤南(2013)文鉴字第548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检材2012年4月19日《授权委托书》落款委托人(签字加指模)处“田晋”签名与田晋签名样本倾向不是同一人书写;粤南(2013)痕鉴字第50753号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日期为2012年4月17日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签字加指模)“田晋”签名处的红色指印,不是样本捺印人田晋手指捺印形成。此外,被告田晋还提交了一份离婚证,证明其与被告肖胡伟在案涉贷款前已经离异。以上查明事实有贷款申请表及温馨提示、《信用贷款合同》、授权委托书、划款的相关凭证、房产证、户口本、离婚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书及痕迹)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邵雷、胡敏、肖胡伟及格兰帝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邵雷、胡敏、肖胡伟及格兰帝公司未履行按期足额还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将所借款项归还给原告,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约定逾期利息按日千分之二计付,被告格兰帝公司认为该计算标准过高,原告已自行调整为日万分之八,本院予以照准。但合同约定每月18日为固定还款日,故逾期利息应自次日(即19日)起算,原告主张的起算时间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格兰帝公司认为其实际归还的本金超出原告认可的数额,但未能提交相关的还款凭证予以证明,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格兰帝公司对诉请本金数额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诉请被告邵雷、胡敏、肖胡伟及格兰帝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68万元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利息超出本判决认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双方争议的被告田晋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经庭审查明,被告田晋与被告肖胡伟在案涉贷款发生前已离异,且原告提交的被告田晋授权被告肖胡伟办理案涉贷款事宜的委托书系伪造,被告田晋并非案涉贷款的实际借款人,原告以被告田晋为案涉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而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雷、胡敏、肖胡伟、深圳格兰帝沙发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680000元;二、被告邵雷、胡敏、肖胡伟、深圳格兰帝沙发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逾期利息(以本金168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5347元(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邵雷、胡敏、肖胡伟、格兰帝公司连带负担;鉴定费用34280元(已由被告田晋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莹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欧涯涯(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