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奚建明与王建权、嘉善鼎峰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建明,王建权,嘉善鼎峰电子有限公司,张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975号原告:奚建明。委托代理人:熊徐斌。被告:王建权。被告:嘉善鼎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权。第三人:张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奚建明诉被告王建权、嘉善鼎峰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奚建明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权、嘉善鼎峰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奚建明撤回对被告王建权、嘉善鼎峰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976元,减半收取504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雁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