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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奚建明与王建权、嘉善鼎峰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建明,王建权,嘉善鼎峰电子有限公司,张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975号原告:奚建明。委托代理人:熊徐斌。被告:王建权。被告:嘉善鼎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权。第三人:张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奚建明诉被告王建权、嘉善鼎峰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奚建明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权、嘉善鼎峰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奚建明撤回对被告王建权、嘉善鼎峰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976元,减半收取504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雁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