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涂桂敏与王春来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63号申请人涂桂敏与被执行人王春来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春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3)容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肖志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