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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艾国汝抢劫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国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32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国汝,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尚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黑龙江尚志市××林业局××组,暂住北海市海城区××路××小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3)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国汝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国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2013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艾国汝携带一把铁钳窜至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防疫站对面被害人赖国文经营的小卖部附近,为了盗窃砸断赖国文安装到小卖部的66米电缆。当被告人艾国汝拿着一个蛇皮袋装所盗窃的上述电缆时,被赖国文发现,赖国文立即对被告人艾国汝实施抓捕。被告人艾国汝为抗拒抓捕,当场用其携带的一把铁钳击打赖国文的头部,致赖国文左额颞部轻微伤。赖国文后将被告人艾国汝制服,将被告人艾国汝扭送至云南路防疫站值班室并报警。报警到达现场的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艾国汝处依法提取作案工具一把铁钳及赃物66米长的规格为RVV2×2.5mm的电缆(价值231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接警处警记录,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门诊病历,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估价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艾国汝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艾国汝庭上否认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其辩解公安机关缴获的铁钳及电缆都是其捡的,电缆及铁钳都是其看到的偷电缆的一男一女留下来的;其没有用铁钳打赖国文,是赖国文打了其,其什么也没有做;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在庭上的供述不一致之处,以其在庭上的供述为准。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艾国汝携带一把铁钳窜至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防疫站对面被害人赖国文经营的小卖部附近,为了盗窃砸断赖国文安装到小卖部的66米电缆。当被告人艾国汝拿着一个蛇皮袋装所盗窃的上述电缆时,被赖国文发现,赖国文立即对被告人艾国汝实施抓捕。被告人艾国汝为抗拒抓捕,当场用其携带的一把铁钳击打赖国文的头部,致赖国文左额颞部轻微伤。赖国文后将被告人艾国汝制服,将被告人艾国汝扭送至云南路防疫站值班室并报警。报警到达现场的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艾国汝处依法提取作案工具一把铁钳及赃物66米长的规格为RVV2×2.5mm的电缆(价值231元),上述赃物电缆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发还被害人赖国文。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接警处警记录,证实2013年4月13日凌晨2时27分,海西派出所接到110来电称,云南路防疫站斜对面小卖部有群众抓到一个偷电线的小偷。值班民警赶到现场后了解到赖国文被盗一捆电缆,并被打伤头部,抓获犯罪嫌疑人艾国汝。2、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4月13日,海西派出所接到110来电称,在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防疫站对面的小卖部有群众抓到一名盗窃电缆的小偷,要求前往处理。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艾国汝抓获。3、提取笔录,证实民警在现场从被告人艾国汝身上提取到一把铁钳和66米长的规格为RVV2×2.5mm的电缆。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海西派出所从被告人艾国汝处扣押了66米长的规格为RVV2×2.5mm的电缆及一把铁钳,破案后将上述电缆发还给了被害人赖国文。5、门诊病历,证实赖国文被钝物砸伤头部,头顶部皮肤有一处裂口,流血不止。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艾国汝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等情况。7、情况说明,经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海城综合大队证实赖国文于2013年4月13日经北海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软组织钝挫伤。2013年4月18日经检查赖国文左额颞部见一1.4cm×0.3cm缝合伤口,见4针缝线在位。根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第3.2条之规定,赖国文的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北海市防疫站的保安,2013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其在北海市防疫站值班时,看到赖国文拉着一名男子来到保安室门口。该名男子大约五十几岁,比较壮实。赖国文手里拿着一把铁钳,头部流着血。赖国文告诉其该名男子偷了他的电缆,该名男子还用铁钳打破了他的头,让其帮忙看住小偷,赖国文随后报了警。9、被害人赖国文陈述,证实2013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其开出租车来到其经营的小卖部处,发现一名男子拿着一个空的蛇皮袋在小卖部前面经过,沿着云南路向北边方向离去。其觉得可疑,马上到空地的围墙检查其电缆,发现已被砸断,从居民楼接电拉出来的一段垂吊在围墙上,其余的电缆不见了,其马上沿着那名男子离去的方向追去。在离小卖部往北方向大概30米的草丛处,看到那名男子蹲在地上卷电缆,一边卷一边往蛇皮袋里面装。其一边喊着“你偷我的电缆”,一边冲过去抓住那名男子的衣服。其与那名男子发生了拉扯,那名男子突然从口袋拿出一把铁钳往其头上砸了一下,把其头砸破了,那名男子挣脱后试图逃走,没走几步被其赶上后抓住,并拉到了防疫站保安室,随后其报了警。其被偷了大概66米电缆。10、被告人艾国汝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4月13日2时许,其带着铁钳去到海城区云南路防疫站对面空地,走到围墙边看到围墙上有电线,就想偷点电线换点钱,于是就在地上把几块砖头搭起来,然后爬上围墙,用手拉着电线,用地上的石头砸断电线的一段,又走到云南路路边的草丛,将连接防疫站对面小卖部的电线的另一段用石头砸断,随后其躲在草丛里收那些被其砸断的电线进蛇皮袋里。这时候一个男的(经公安机关查实他叫赖国文)发现了其,那个男的走过来抓其衣服,其因害怕被抓住就从衣服口袋里拿出一把钳子往那个男的头上砸,那个男的头部流血了。后来其逃跑,那个男的就追过来抓住其,并把其抓到防疫站的保安处,后来警察就来了。其在庭上否认其偷盗电缆及用铁钳打伤被害人赖国文的事实。11、估价结论书,证实被告人艾国汝抢劫的66米电缆价值人民币231元。12、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涉案的66米电缆的价值及被害人赖国文的伤情已达到轻微伤的鉴定意见通知了被告人艾国汝。13、辨认笔录,经被告人艾国汝现场指认,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防疫站对面空地的围墙和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防疫站斜对面小卖部往北方向距离20米左右的草丛里为其盗窃电缆的地点;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防疫站斜对面小卖部往北方向距离30米左右的草丛里为其打伤赖国文的地点。14、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15、案发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16、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艾国汝打伤被害人赖国文所使用的工具为一把铁钳。17、被害人赖国文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赖国文头部的伤情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国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艾国汝在派出所及被关押的看守所多次详细供述了指控的抢劫罪的犯罪事实,且有接警处警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被盗电缆及作案工具的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赖国文的陈述、被害人赖国文的门诊病历及伤情照片等证据相佐证,均证实被告人艾国汝于2013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盗窃被害人赖国文的66米电缆后被被害人赖国文发现,因害怕被抓住而用铁钳将被害人赖国文打成轻微伤的的事实,故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足以认定被告人艾国汝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艾国汝提出“公安机关缴获的铁钳及电缆都是其捡的,电缆及铁钳都是其看到的偷电缆的一男一女留下来的;其没有用铁钳打赖国文,是赖国文打了其,其什么也没有做”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国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许承余人民陪审员  曾广萍人民陪审员  王大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邹 瑛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