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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纪维红诉郑广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维红,郑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纪维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广利,男,汉族。担保人郑铁信,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纪维红诉郑广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经协商,于2013年5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郑广利于同年9月22日清偿80000元,同年10月22日清偿50000元,剩余款项、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纪维红自愿放弃。郑铁信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保证书,自愿对郑广利的130000元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现暂缓执行期限届满,郑广利仍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第2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担保人郑铁信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圣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