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执字第7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淮南市商鼎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恒动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淮南市商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恒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闵执字第7870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商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上海恒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闵民二(商)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上海恒动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恒动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钱款204,636.35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