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学、刘辉与郑银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刘辉,郑银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765号原告刘学。原告刘辉。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静,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荣莉。被告郑银讨。原告刘学、刘辉诉被告郑银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刘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37.50元,由原告刘学、刘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