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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学、刘辉与郑银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刘辉,郑银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765号原告刘学。原告刘辉。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静,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荣莉。被告郑银讨。原告刘学、刘辉诉被告郑银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刘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37.50元,由原告刘学、刘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