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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何颂文、梁文端与俊田发展有限公司、刘德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颂文,梁文端,俊田发展有限公司,刘德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528号原告:何颂文。原告:梁文端。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建华。被告:俊田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刘德民。委托代理人:胡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颂文、梁文端诉被告俊田发展有限公司、刘德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颂文、梁文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41元,由原告何颂文、梁文端负担(已预付)。审 判 长  程秀建审 判 员  伍颖妍代理审判员  周鸿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苏颖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