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何颂文、梁文端与俊田发展有限公司、刘德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颂文,梁文端,俊田发展有限公司,刘德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528号原告:何颂文。原告:梁文端。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建华。被告:俊田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刘德民。委托代理人:胡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颂文、梁文端诉被告俊田发展有限公司、刘德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颂文、梁文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41元,由原告何颂文、梁文端负担(已预付)。审 判 长 程秀建审 判 员 伍颖妍代理审判员 周鸿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苏颖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