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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非诉审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涂某、卢某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涂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非诉审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被执行人涂某,农民。被执行人卢某,农民,系被执行人涂某新之妻。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涂某、卢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2)安行执字第10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涂某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头信用社账号为62×××31的存款帐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需扣划被执行人涂某在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头信用社内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涂某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头信用社账号为62×××31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雷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