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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庆民一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于某某、于某某与被告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尤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开庆民一初字第00043号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武常市背荫河镇白旗村。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尤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河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于某某与被告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