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庆民一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于某某、于某某与被告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尤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开庆民一初字第00043号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武常市背荫河镇白旗村。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尤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河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于某某与被告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