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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赌博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00497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1999年7月2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9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7月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1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7月3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武检刑诉(2013)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3日至6月2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牟利,利用欧洲杯比赛结果赌输赢的方式聚众赌博,先后十次邀集陈某甲、陈某乙、谢某某、袁某某、郭某、吴某、高某等人,采取赛前进行电话投注,赛后由被告人王某某收取赌资、赔付赢利的方式进行赌博。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71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获利人民币5505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赃款人民币50002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归案材料、扣押从事赌球账本记录清单、收缴赃款单据、证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黎某某、袁某某、郭某、高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员  熊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