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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晶晶与王春红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晶,王春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刘晶晶。被告王春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冀J068**号轿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春红所有的冀J068**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若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