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湖南佳诚资产评估事务所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佳诚资产评估事务所,付为国,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中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佳诚资产评估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冷俊仁,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龚敏,该所职员。被执行人付为国,男,汉族,1965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湘华,男,汉族,1974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朗,男,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湖南佳诚资产评估事务所与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合同纠纷一案,岳阳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2日作出岳仲决字(201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佳诚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现已立案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令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以(2013)岳中执字第107号立案执行的湖南佳诚资产评估事务所与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指令华容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甘春汉审判员 刘妮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贾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