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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郑祥碧、吴香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郑祥碧,吴香雪,庄孝民,郑祥立,吴克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642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施贤军。委托代理人:胡金福、王海程。被告:郑祥碧。被告:吴香雪。被告:庄孝民。被告:郑祥立。被告:吴克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郑祥碧、吴香雪、庄孝民、郑祥立、吴克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戴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