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商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郑祥碧、吴香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郑祥碧,吴香雪,庄孝民,郑祥立,吴克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642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施贤军。委托代理人:胡金福、王海程。被告:郑祥碧。被告:吴香雪。被告:庄孝民。被告:郑祥立。被告:吴克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郑祥碧、吴香雪、庄孝民、郑祥立、吴克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戴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