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3-12-02
案件名称
曾文庆与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安立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文庆,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陈增源,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陶军,董事长。原审被告:深圳市安立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谢仲勤,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曾文庆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高新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安立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安立达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曾文庆申请再审称:深圳市福田区科学技术局(下称福田科技局)属于本案涉案的当事人之一,曾文庆申请对2004年12月8日的《催款通知》形成时间的鉴定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排除福田科技局为维护其自身利益而不惜作假的可能。其自己的复函证明力小于鉴定结论。本案应当对涉案《催款通知》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高新公司放弃抗辩权而向曾文庆主张担保追偿权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根据涉案《担保协议书》、《反担保保证合同》的约定及福田科技局出具的2004年12月8日致高新公司的《催款通知》事实,认定福田科技局于2004年12月曾向高新公司主张过权利,曾文庆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福田科技局书面函复确认涉案《催款通知》系其出具并送达给高新公司,且曾文庆亦无证据显示该《催款通知》存在虚假或伪造等情形。曾文庆主张高新公司为深圳市安立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福田科技局的借款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早已届满,亦与业已生效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结果不符。故一、二审法院认为对该《催款通知》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没有必要,亦无不当。本院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曾文庆所提理由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曾文庆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文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