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凤(陈植)与温汇、孙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温汇,孙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622号原告陈凤(又名陈植)。被告温汇。被告孙晓东。原告陈凤(陈植)诉被告温汇、孙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凤(陈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汇、孙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凤(又名陈植)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温汇于2011年2月19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20,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推托不还,二被告于2012年11月起离家不知去向。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2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温汇、孙晓东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为了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由被告温汇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温汇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调取于磐石市档案局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二被告于2005年7月15日登记结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3、磐石市东宁街道办事处金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其二人现下落不明。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温汇向原告借款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温汇与被告孙晓东系夫妻关系。2011年2月19日,被告温汇向原告陈凤(又名陈植)借款人民币120,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欠款,二被告均未能给付,且下落不明。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2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温汇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借款合同中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偿还借款,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在经原告催要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被告孙晓东与被告温汇系夫妻关系,且本案争议债务在其与被告温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晓东对该借款负有连带给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汇、孙晓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陈凤(又名陈植)借款12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00元,由被告温汇、孙晓东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 丹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金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