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姚淑侠、姚万顺、姚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姚淑侠,姚万顺,姚亮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96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注册号110000450067958。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旭,男,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高永江,男,该公司法务。被告姚淑侠,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姚万顺,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姚亮,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淑侠、姚万顺、姚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案件受理费90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549.5+元,剩余5549.5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宋函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