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执冻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宋某婚姻家庭执行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东执冻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200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宋某,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2年6月5日作出的(2012)邢东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薛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