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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浙江永达铁塔有限公司与杭州富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达铁塔有限公司,杭州富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190-3号原告:浙江永达铁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发庆。委托代理人:都永斌。被告:杭州富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富宝。委托代理人:葛金杰。委托代理人:李文涛。原告浙江永达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浙江永达铁塔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富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达铁塔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富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达铁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富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579元,减半收取1928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289.5元,由原告浙江永达铁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黎 静代理审判员 杨 辉人民陪审员 黄立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钱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