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执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郑斌君申请执行张起美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斌君;张起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宜秀执字第00427号 申请执行人:郑斌君,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张起美,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意见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起美的银行存款100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方 超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宏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